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过渡期于2026年10月22日结束,官方公告到底说了什么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与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就离岸信托相关个人所得税作了规定。本文仅为对官方文本的平实梳理,并非税务意见。

作者 Beyond Borders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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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就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信托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作出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就征管事项作出配套规定,包括主管税务机关与申报期限等。
  • 第21号公告第十一条写明: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两份公告是什么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

第21号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并对面向不特定客户、受金融监管的部分金融产品作了除外表述)。公告分别就财产装入、存续期间收益以及终止等情形作出规定。

第21号公告如何表述时点与所得项目

第21号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终止时,第五条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日为2026年7月24日)。第十七条规定,特定期间内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自2026年7月24日起算,该90日于2026年10月22日结束。过渡安排并不改写实体规则,只涉及该限期处理方式。

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第六条)

第六条写明: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仍按本公告规定处理。我们不对任何个案中「如何认定转为非居民」作解释。

第十一条写了什么(以及没有写什么)

第十一条原文要点是: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公告并未写明:仅持有第二本护照或境外永居即可结束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本文不就国籍、户籍(户口)或双重国籍提供意见。关于本站信息范围的一般说明,见免责声明。

征管(第15号公告)

第15号公告规定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并重申财产装入及存续期间收益等情形的申报期限(例如,居民个人就上一年度信托收益,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等)。读者应自行阅读税务总局文本,并就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中国税务专业人士。

这并不意味着

本文仅为对已公布政府公告的一般性信息梳理,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读者、家庭或信托的个人税务结论。过渡期安排并不改变公告中的实体规则。

这并不意味着

  •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申报义务或应纳税额的判断。
  • 过渡期安排并不改变公告中的实体规则,只涉及特定期间应缴未缴税款的限期处理方式。
  • 公告并未写明:仅持有外国护照或境外永居即可结束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官方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已核实政府2026年7月24日访问于 2026年10月21日
  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已核实政府2026年7月24日访问于 2026年10月21日

证据标注:已核实——我们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对;据报道——来自具名媒体报道,并非官方声明;分析——我们对来源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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